关于征求设置集中燃放点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4-02-0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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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设置集中燃放点意见建议的函

    市直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市拟在禁放区域外设置两个集中燃放点(详情见附件),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月6日下午下班前书面盖章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吴联中。19955081122,邮箱:czsjfb20@163.com。

      附件: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提示

     

     

    滁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重要提示

     

    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在欢度新春佳节之际,为充分满足春节期间城区群众燃放烟花爆竹需求,进一步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提示如下:

    一、集中燃放提示

    1.燃放时间

    2024年2月9日(农历除夕)至2月24日(正月十五)。

    2.集中燃放地点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在滁州市的非禁放区共设立2处集中燃放点(具体点位附后),欢迎有需求的市民前往燃放。

    序号

    地址

    1

    西起宝山路与淮北西路交叉口,东至金山路与淮北西路交叉口

    2

    经三路与千佛庵交叉口以南

    3.保障措施

    各集中燃放点均部署了公安、应急、城管等执法力量和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保障力量,全面应对处置火灾、人身伤害、矛盾纠纷、交通拥堵等情况。

    4.友情提醒

    请广大市民妥善安排,错峰出行。到现场后服从管理,以安全文明方式燃放。

    二、燃放安全提示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6.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7.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8.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

    9.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燃放前,应仔细阅读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燃放说明和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说明书安全燃放。

    (三)燃放时,应选择室外空旷区域,将烟花爆竹平稳放置或插入地面及其他固定物上。点燃后,燃放者应立即前往安全位置。出现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产品,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四)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时应保持清醒,酒后燃放风险大;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看护下安全燃放。

    (六)出现紧急情况请及时拨打火警119,医疗求助120。

    三、购买携带提示

    1.市民应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正规零售店购买烟花爆竹,切勿购买“三无”产品,拒绝通过非法流动摊点、通过网络电商平台或朋友圈购买、寄送烟花爆竹。

    2.个人和家庭购买烟花爆竹,应做到数量合理,避免储存时间过长、不当储存引发安全问题。

    3.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4.严禁在托运的行李、货物和邮寄的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5.严禁快递寄送烟花爆竹。

    四、举报方式

    滁州市查禁违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滁州市查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五、禁放区域说明

    东至马滁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区、西涧湖水库,北至铜陵路全域禁放。

    六、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违规燃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经营】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邮寄携带】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运输】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严重行为追究】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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